(2016)闽0602执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傅献玮、蔡家福、罗张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罗张端,蔡家福,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淇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806-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颜亚伟,行长。被执行人罗张端,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蔡家福,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家福。被执行人福建淇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法定代表人林艺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张端、蔡家福、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淇茗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02执1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