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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井福诉姜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福,姜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755号原告:赵井福,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姜树春,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井福与被告姜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井福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井福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