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米易县人民法院执行冯国斌罚金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18号被执行人冯国斌,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九组62号。现羁押于四川省攀西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4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国斌罚金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冯国斌现被羁押于四川省攀西监狱,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力履行罚金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