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洪居与张荣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居,张荣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259号原告:陈洪居,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亮,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原告陈洪居诉被告张荣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洪居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洪居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陈洪居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