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鲁泉与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鲁泉,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博扬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冯鲁泉被执行人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天桥区北园镇水屯北路10号21幢。法定代表人李荣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扬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遥墙镇街道大李家村荷花路8666号。法定代表人李寿平,总经理。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1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鲁泉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冯鲁泉与被执行人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博扬印务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勇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