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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毅(曾用名黄亚专),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毅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黄毅与雷某(另案处理)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吧伺机盗窃,并发现在48号机上网的被害人杜某在椅子上睡着,其手机则压在大腿下方。随后黄毅叫雷某帮忙在一旁放风,但遭到雷某的拒绝,雷某随后离开了穿越火线网吧。黄毅见雷某离开就自己动手扒窃了杜某压在大腿下的一台银灰色的华为荣耀7智能手机,后卖给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森林公园附近回收二手手机的摊点得款人民币18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27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黄毅在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吧48号机处,趁被害人杜某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杜某压在大腿下的一台银灰色华为荣耀7智能手机。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华为荣耀7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1327元。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战国网吧内将被告人黄毅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雷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鉴(2016)1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毅的供述等由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毅赔偿被害人杜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罗凌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叙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