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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341号原告张某1,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XX安,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张某1之父。被告张某2,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6年10月28日以和好为由向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长  刘百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