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刘鸿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刘鸿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特57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凤山(土名)。法定代表人:李思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鸿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鸿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新劳仲案字(2016)3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江门市新会尚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拥军审 判 员  唐 砚代理审判员  赵 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丹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