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刘新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刘新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367号原告王俊峰,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陇西县。被告刘新庄,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生,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原告王俊峰与被告刘新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漏列被告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峰撤回对被告刘新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王俊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福审 判 员 贺红萍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