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李志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17号申请人:李志英被申请人:张政委被申请人:孙玉玲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志英与被申请人张政委、孙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李志英申请将被申请人张政委名下中国银行枣强平原西街支行账户00×××09CNYO已冻结2293.18元,账户00×××75CNYO已冻结3.30元,中国工商银行枣强支行账户04×××65冻结78.50元,中国农业银行枣强支行新华西街分理处账户62×××17冻结17708.88元,账户62×××64冻结25125.88元,冻结期限至2017年10月25日。将孙玉玲名下位于枣强县市场冻结北侧土地证号(2001)0**号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将孙玉玲名下位于枣强县市场东街北侧房产证号为14××08号房产予以查封,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将张政委名下车牌号为冀T×××××车辆予以查封,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