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叶秀春与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春,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48号申请人:叶秀春,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戴子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徐福权,总经理。叶秀春诉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05元,执行费50元,我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戴子建承诺2016年10月末给付完毕。如其给付不了,同意扣其爱人张振霞的工资用以抵偿奶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2执5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