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钱锴与周加展、翁宏莉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锴,周加展,翁宏莉,冯建强,朱淑霞,冯依雯,钱斌,袁瑜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319号之一原告:钱锴。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被告:周加展。被告:翁宏莉。被告:冯建强。被告:朱淑霞。被告:冯依雯。被告冯建强、朱淑霞、冯依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强、朱淑霞、冯依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洁,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锴与被告周加展、翁宏莉、冯建强、朱淑霞、冯依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钱锴于2016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钱锴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