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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崔玉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运街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运街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1732号原告:崔玉环,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培,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殷竹,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运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8-6号。负责人:刘莉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映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电子银行部职员。原告崔玉环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运街支行(以下称建设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培、周殷竹,建设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付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玉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被他人盗刷的原告银行卡损失20,633.5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申办借记卡一张,并绑定了中国移动****的手机号码。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去柜台办理换卡业务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5日分37笔原告银行卡被盗刷走20,633.58元,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26笔,每笔金额均为483.29元,共计12,565.54元;通过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6笔,每笔金额均为998元,共计5988元;通过网银在线(北京)转出3笔,每笔金额均为499.00元,共计1,497.00元;通过深圳市财付通科技转出1笔,金额为499.00元;通过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1笔,金额为490.00元。在此期间,原告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原件一直随身携带。原告获知盗刷情况后,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原告从未告知过任何人银行卡的密码,从未将卡借给任何人使用,也从未与银行卡转账机构通过被盗刷的银行卡有过金钱往来。同时,原告了解到虽然自己在银行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但因为移动公司自动屏蔽了建设银行发给原告的短信,导致原告在银行卡被盗刷多日之后才了解到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且被拦截的短信在移动公司相关网络和被告系统中均有记录。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责任保障原告的银行卡交易安全,现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银行辩称,1.原告银行卡所发生的37笔交易均非伪卡盗刷,而是账号支付交易,原告诉称的银行卡被伪造后在金融机构配备的设备上交易与事实不符;2.原告开通和使用建设银行账号支付业务,负有妥善保管涉及账号支付业务的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各项信息的义务,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3.被告已经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短信。原告所提供的短信详单不能作为其未收到提醒短信的依据,且其所称短信被移动公司屏蔽的情况,不应归责于被告。经审理查明,崔玉环在建设银行开立了号码为****的银行卡,并开通“账号支付”业务。2015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期间,上述银行卡发生交易37笔,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26笔、网银在线(北京)3笔,其余商户交易8笔,发生金额共计20,633.58元。2016年4月15日,崔玉环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红旗街派出所报案称储蓄卡被盗刷,该所于当日向其出具受案回执。另查明,上述37笔交易发生时,建设银行通过移动公司向崔玉环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验证码及账户支付信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查询单、移动短信详单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崔玉环在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账号支付业务,双方建立了银行储蓄服务合同关系。崔玉环开通了账号支付业务,银行提供服务时,并不直接面对客户,只能根据客户在申请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登录密码及验证动态密码是否正确来识别是否客户本人发出的交易指令,继而完成账户支付交易。本案中崔玉环的账户通过账号支付交易,手机号码、登录密码及验证动态密码均应由崔玉环掌控,银行系统并不能识别交易指令是否为崔玉环本人发出。崔玉环所主张的37笔支出款项,在交易发生时银行服务系统均及时向崔玉环预留的手机号码发出了短信提示服务。因崔玉环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建设银行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无确凿证据证明建设银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交易系统不符合国家信息安全规范、存在漏洞或安全隐患造成其账号密码泄漏,因此崔玉环的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玉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原告崔玉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