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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2016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王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赤峰市驶向承德县三家镇,自东向西行驶至253省道23公里900米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公路南侧停放的小型汽车相撞,致使该小型汽车与人行道上的被害人付某某、董某某相撞。后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翻车,将停放的另两台小型汽车撞坏。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董某某当天死亡,被害人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受伤,四车损坏。经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承认,未做任何辩解。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拨打120电话救人并未逃离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属于自首;2、由于被告人自身在事故中受伤,但其住院期间也嘱托家人对被害人支付抢救费等费用;3、被告人的亲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全部亲属的谅解;4、被告人曾经是其所在的村里村支书,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5、被告人自身患有严重的心肌梗及高血压,加之年龄已高,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赤峰市驶向承德县三家镇,自东向西行驶至253省道23公里900米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公路南侧停放的小型汽车相撞,致使该小型汽车与人行道上的被害人付某某、董某某相撞。后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翻车,将另停放的另两台小型汽车撞坏。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董某某当天死亡,被害人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受伤,四车损坏。经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与被害人付某某、董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10时40分,我们将车停放在路边,后听说出车祸了,我到外面看见路边停放的三辆车被一辆轿车撞了,一个老太太在路边躺着,听说一个小孩被撞死了;2、证人安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10时30分,吕某某驾驶轿车拉着我们五个人由赤峰驶向三家镇,行驶至两家乡时,车辆翻车;3、证人董某1和董某2的证言,证实被害人付某某和董某某的家庭情况;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10点多,我看见付某某在路南人行道边哄孙子,后听见撞车的声音,我看到的时候一辆轿车翻车了,付某某躺在人行道上,付某某的孙子已经死亡;5、证人尹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10点多,我听说发生交通事故,我到现场后看到路中间有一辆车翻车了,路南侧有三辆车被撞了,现场有一个老太太和小孩被撞,我用李某某的手机报警;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对面一辆灰色轿车占用我方向的行车道,我打方向躲避,会车后十多秒听到有撞车的声音,后我驾驶车辆离开现场;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10时40分许,我在看到发生交通事故,我帮忙将车内的伤者救出;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9、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0,属未饮酒;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状态正常;1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为东风雪铁龙牌,车身颜色为灰,机动车所有人为吕某1;13、交通事故痕迹记录及照片,证实四辆车辆有多处肇事痕迹,痕迹系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接触所致;1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付某某因车祸致腹腔脏器损伤及颅脑损伤引起死亡;被害人董某某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死亡;15、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及家属与死者家属及被撞坏部分车主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靠右侧通行且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考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玉杰审 判 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雒明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