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胜恩、董殿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恩,董殿震,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恩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董殿震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延燕女,生于1986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张胜恩与董殿震、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董殿震、延燕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董殿震、延燕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延燕无车辆登记信息。对查出的被执行人董殿震名下鲁A×××××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查封、扣押。已诉讼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应享有的土地补偿款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未执结。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4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65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