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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强与被告崔军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强,崔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0民初632号原告:王雪强,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被告:崔军虎,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原告王雪强与被告崔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军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4日被告魏燕、崔军虎向原告王雪强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元每月3分,并向原告出示借据一张。自借款后被告崔军虎向原告清偿了14个月的利息共计8600元,利息按照每元每月3分已清至2015年8月24日,此后至今再未清偿过本息。被告崔军虎辩称:借款属实,但自借款后已给原告按照月利率5%清偿了3600元的利息,本金已还了19000元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告崔军虎一直在找魏燕,但一直没有联系上,被告崔军虎想办法了结此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军虎辩称已给原告按照月利率5%清偿了3600元的利息,本金已还了19000元整,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王雪强称被告崔军虎按照月利率3%分两次共清偿利息8600元,故对被告崔军虎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王雪强明确表示放弃向魏燕主张债权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被告崔军虎、魏燕从原告王雪强处借款2万元,且原告王雪强仅请求被告崔军虎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崔军虎依法应向原告王雪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崔军虎已按照月利率3%清偿利息8600元,清偿日期至2015年9月3日,故被告崔军虎应自2015年9月4日起按照法定年利率24%清偿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崔军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雪强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崔军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