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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160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地址湖南省长沙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2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小毛执行员  李华林执行员  朱习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