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尤仁与被告蔡红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尤仁,蔡红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339号原告:蔡尤仁,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红柑,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蔡尤仁与被告蔡红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蔡尤仁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其欲与蔡红柑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尤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尤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尤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