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陈洪祥氢氧化钙加工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陈洪祥氢氧化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满士栋,局长。被执行人陈洪祥氢氧化钙加工厂,住所地,张店区沣水镇唐炳村。关于申请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洪祥氢氧化钙加工厂环境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洪祥氢氧化钙加工厂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1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怀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年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