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雅尔、青达门与赛西亚拉图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雅尔,青达门,赛西亚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633号申请执行人巴雅尔,男,蒙古族。申请人青达门,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赛西亚拉图,男,蒙古族,个体。巴雅尔、青达门申请执行赛西亚拉图合伙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乌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用其工资偿还欠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本院(2012)乌民初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还款,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巴图贺希格审 判 员 哈斯 达来代理审判员 郑 玉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