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7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与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322号之一原告: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相岙村施岙。组织机构代码:L125654-0。经营者:施福裕,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三七市镇相岙村施岙5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福达,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三七市镇相岙村施岙36号。系原告职工。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9534-4。法定代表人:王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诉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