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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建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46号罪犯张建峰,男,1973年9月20日生于吉林省舒兰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5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建峰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将张建峰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2010年4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将张建峰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6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