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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卢莹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卢莹,周伟锋,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张冠洋,程响萍,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应益军,吴偶仙,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081号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歌山镇政府大楼沿省道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韦中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系原告员工。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兴平西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卢莹。被告:卢莹,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周伟锋,女,汉族,1976年9月12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甑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冠洋。被告:张冠洋,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程响萍,女,汉族,1970年4月25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新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伟锋。被告: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益军。被告:应益军,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吴偶仙,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马山前万杨。法定代表人:卢凤飞。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卢莹、周伟锋、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张冠洋、程响萍、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应益军、吴偶仙、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4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卢莹、周伟锋、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张冠洋、程响萍、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应益军、吴偶仙、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5日、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卢莹、周伟锋、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张冠洋、程响萍、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应益军、吴偶仙、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借款借据各1份,约定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5月10日、月利率1.44%、按月付息并由被告卢莹、周伟锋、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张冠洋、程响萍、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应益军、吴偶仙、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贷款本金限额100万元内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等事宜,原告依约向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事后,被告仅支付了截止于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依约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自2016年4月21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卢莹、周伟锋、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张冠洋、程响萍、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应益军、吴偶仙、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卢莹、周伟锋、东阳希望纺织有限公司、张冠洋、程响萍、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斗园铝业有限公司、应益军、吴偶仙、东阳市普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汇证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诗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