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293号原告: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8号楼8302室。法定代表人:郭伟,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魏凌波,北京凌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汇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华富大厦2807。法定代表人:孙一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