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1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垦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2008年1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被垦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垦利区看守所。辩护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于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期间,因需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经报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1驾驶鲁E×××××号捷达轿车,沿垦利县31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垦利县永安镇东九村路口处,与驾驶鲁E×××××号潍坊小型轮式拖拉机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2和乘坐鲁E×××××号潍坊小型拖拉机的被害人李某2及李某1和同车被害人史某受伤,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史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1驾驶鲁E×××××号捷达轿车,沿垦利县31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垦利县永安镇东九村路口处,撞至顺行张某2驾驶的鲁E×××××号潍坊小型轮式拖拉机的尾部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2及乘坐鲁E×××××号拖拉机的李某2、李某1及乘坐鲁E×××××号轿车的被害人史某受伤,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垦利县公安局鉴定,史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021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1、被害人史某、张某2、李某3身份信息、被告人李某1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投保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户口注销单、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关于张某2的病历资料审查意见,证人王某、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垦利县公安局(2007)垦公刑(法化)鉴字第202、203号法医鉴定书、垦利县公安局(2007)垦公(法病)鉴字8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技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李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李某1因受伤昏迷无法离开现场,不具有主动投案性,故不构成自首,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1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1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开天审 判 员 于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恒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