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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3民初1123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9日,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项城市范集乡李楼村。委托代理人卢光胜,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广场北巷*号***室。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城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光胜,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4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13日生育长子杨某甲,2013年8月17日生育次女郑某甲。2007年12月2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被告在外做生意,原告在家带小孩,导致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和照顾。从次女郑某甲出生到现在,都是原告一人含辛茹苦将其抚养,被告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因长期两地分居,已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郑某甲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杨某某辩称:近几年被告确实长年在外做生意,但是为了给原告一个优越的生活环境。2014年前被告与原告都是一起在盐津居住生活。2014年被告外出做工程,原告回娘家(河南)生活,但同年年底二人也一起返家过年。现被告在昆明创业,平时较忙,确与原告沟通较少,但心里都是装着原告与孩子,以后被告会加强与原告的联系,对原告加倍关心。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已是十多年的夫妻,且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深厚,现孩子还小,更需要稳定、和谐的家庭,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由恋爱后并同居生活,2007年11月13日生育长子杨某甲,同年1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17日生育次女郑某甲。婚后被告以外出务工为主,原告在家照管孩子。2014年原告回到娘家(河南)生活,被告在蒙自做生意,双方平时靠电话沟通联系,期间被告曾去河南看望过原告。2015年至今,被告回到昆明创业,原告曾于2016年7月去昆明看望被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及原告和子女郑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被告和子女杨某甲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登记结婚,是合法婚姻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生育长子杨某甲,可见婚前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次女郑某甲,足见婚后感情也比较融洽。被告虽长年在外奔波,不为别的,只为给原告及子女提供一个优越、富裕的生活环境。这是每个家庭中的男人,他们所要面临且要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也许在忙事业的过程中,难免会减少对原告的关心和照顾,但这也是作为男人他们身不由已的地方。原告作为妻子,更多的是要学会理解和包容、学会承受和谅解。从被告到河南看望原告和原告今年7月到昆明看望被告的行为,足以看出双方的关系和感情并未因分居两地而生疏和减少。只要双方以后以家庭为重,加强彼此的理解与沟通、体谅与包容、关心和爱护,是可以消除夫妻矛盾,维系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郑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城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忠兰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