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1民初60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白某某,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白某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26日举行婚礼,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名叫白某某1,现7周岁,现在古城镇白坊村雁杰学校读一年级,一直和原告一块生活。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务正业,被告将家里值钱的物件偷光买尽。自2008年结婚至今,被告卖光了结婚时置办的摩托车、金项链、孩子的手镯。被告借原告父母20000元、借原告哥哥3000元、借原告姐姐2000元。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戒毒3次,目前被告因吸毒、盗窃被羁押与山阴县看守所。被告的行为不仅毁了自己也害了家庭,被告没有挣钱养家的能力,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被告白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孩子随原告生活,孩子抚养费被告承担。被告借原告姐姐的钱已归还,借原告父母的20000元及借原告哥哥3000元是被告自己借的与原告无关。原告说被告吸毒3次不是事实,被告吸了两次毒。原告朱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证明:1、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山阴县古城镇西盐池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2008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典礼同居生活。被告白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26典礼同居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9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白某某1,现在山阴县古城镇白坊村雁杰学校读一年级。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戒毒2次,现因盗窃被羁押于山阴县公安局看守所。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儿子白某某1一直随原告生活。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白某某1随原告生活为宜,庭审中原告陈述孩子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借原告父母、哥哥的钱,属被告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综上所述,对原告朱某某请求非婚生子白某某1随原告生活的请求应予支持,抚养费自行承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所生儿子白某某1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孟宪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丰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