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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阳、林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阳,林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745号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210号。法定代表人:王扬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诗程,该联社嘉积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斯才,该联社法规部职员。被告:林阳,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被告:林川,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阳、林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林川已当天清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阳、林川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林阳、林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书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