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8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立勇与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立勇,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8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立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懿,广东彰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东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罗立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景润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立勇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立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