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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余小兵、卢伟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小兵,卢伟海,吕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财保75号申请人:余小兵,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卢伟海,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吕爱花,女,汉族,1968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余小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伟海、吕爱花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由担保人魏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证劵街179号紫金城12号楼1单元602室(第六层)的房屋一套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小兵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卢伟海、吕爱花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平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证劵街179号紫金城12号楼1单元602室(第六层)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