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秀杰与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杰,刘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杰,女,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玉霞,女,1954年8月6日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王秀杰与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霞名下的工资帐户,但该帐户内的余额无法一次性支付本案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