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忠海与马国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海,马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马忠海。被执行人:马国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忠海与被执行人马国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国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