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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王天成与咸阳利民腾达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成,咸阳利民腾达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天成,男。被执行人咸阳利民腾达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西兰路北上召坡下路东。法定代表人吕九丁,公司经理。王天成与咸阳利民腾达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咸阳利民腾达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天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0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咸阳利民腾达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利息为4706.25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利息为4322.91元;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利民腾达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79.1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