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小凤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凤,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746号原告:张小凤,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2311Q。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号A311和A312。负责人:黄雪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兵,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小凤与被告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小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凤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