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化蓉与马志芳、刘跃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化蓉,马志芳,刘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孙化蓉,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被执行人马志芳,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刘跃文,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申请执行人孙化蓉申请执行马志芳、刘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志芳、刘跃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道尔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