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彦章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章,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057号原告王彦章,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乜鑫,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章诉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章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彦章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冀宇慧���理审判员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