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9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9258号原告: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忠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燕,女,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女,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燕、王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进口代理费人民币48,309.73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以48,309.73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签订了货物进口报关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进口水果、预包装食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代理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代理费至今未予支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货物进口报关代理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进口代理合同关系的事实,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5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发票的事实;3、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款48,309.73元的事实。被告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进口代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代理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代理费。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应按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费48,309.73元;二、被告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8,309.73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8.70元,减半收取,计614.3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