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业伟与曹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业伟,曹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曹业伟。被执行人曹清峰,1969年9与3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315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督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韩广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