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志芳与李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芝芳,李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59号申请执行人郭芝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志恒,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芝芳与李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7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志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所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