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国,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民初2303号原告肖建国,男,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法定代表人杨元海,村主任。原告肖建国与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马冢村委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马冢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肖建国诉称,2013年11月25日,原告肖建国、杨建国与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委会签订《2013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承包合同》和《北马冢村采暖阀门井加固清理及保养承包合同》,12月1日签订《阀门更换及地下管网维修合同》,原告承包了北马冢村的冬季供暖、采暖阀门井加固清理及保养和阀门更换及地下管网维修,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4年12月5日,原告肖建国、杨建国与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委会签订《2014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维修合同》,原告承包了北马冢村2014年的冬季供暖维修,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6年4月10日,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费用明细,共计欠款3870915元。经多次索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款3870915元,并赔偿损失。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原告杨建国、肖建国(乙方)与被告北马冢村委会(甲方)签订《2013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北马冢村2013年冬季供暖,承包方式为大包干300万元。供暖完成后甲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乙方提供地税局开具的劳务发票,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承包费构成根本违约,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未付承包费金额的3.5%每月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费付清为止。同日,原告杨建国、肖建国(乙方)与被告北马冢村委会(甲方)又签订《北马冢村供暖阀门井加固清理及保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所有阀门井的保养维护,合同总造价74960元,甲方应当在不迟于2013年12月20日给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12月1日,原告杨建国、肖建国(乙方)与被告北马冢村委会(甲方)签订《阀门更换及地下管网维修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暖气管网中的损坏阀门、甲方水源地到锅炉房的供水管路、水泵及电路、甲方供暖运行中的地下管网的一切维修,以上三项造价16.5万,供暖结束后,甲方验收乙方工程并付款。2014年12月5日,原告杨建国、肖建国(乙方)与被告北马冢村委会(甲方)签订《2014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维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2014年冬季供暖,负责供暖服务费27万元。乙方负责甲方所有阀门井的维护保养,更换阀门费用6万元。甲方应在2015年1月15日、2月15日分期付给乙方10万元,余款在2015年3月20日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暖、维修、维护义务。2016年4月10日,被告北马冢村委会出具《2013年北马冢村冬季供暖欠肖建国承包供暖、更换阀门、外管网维修费用明细》,内容为“1、承包供暖合同价款300万元;2、村内阀门井清理维修74960元;3、村内地下管网维修阀门更换165000元;4、供暖使用工业盐27805元;5、利息以合同计算。合计款:3267765元。”2016年4月10日,被告北马冢村委会出具《2014年北马冢村冬季供暖欠肖建国供暖费用明细》,内容为“1、承包供暖锅炉,更换阀门管网维修费用330000元;2、锅炉房使用工业盐制水费用26600元;3、锅炉房供暖用水泵配件维修费用17128.5元;4、垫资购煤款1073150.3元;5、村委会付肖建国现金470000元。共计欠款:603150.3元。”另查明,杨建国出具证明,内容为肖建国与北马冢村委会签订的供暖合同等我同意以肖建国一个人的名义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2013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承包合同、北马冢村供暖阀门井加固清理及保养承包合同、阀门更换及地下管网维修合同、2013年北马冢村冬季供暖欠肖建国承包供暖、更换阀门、外管网维修明细、2014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维修合同、2014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欠肖建国费用明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3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承包合同、北马冢村供暖阀门井加固清理及保养承包合同、阀门更换及地下管网维修合同、2014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维修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两份《费用明细》确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欠款金额分别为3267765元和603150.3元,共计3870915.3元,对此加盖有北马冢村委会的公章,且原告无异议,应予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其中《2013年北马冢村委会冬季供暖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费300万元,应自2014年4月1日按年利率24%计息,其余本金的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2016年9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给付原告肖建国款3870915.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本金870915.3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60元,由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北马冢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长 刘 洁审判员 崔国燕陪审员 李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