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沾化县隆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滨州万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韩勇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化县隆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滨州万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韩勇,赵温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隆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法定代表人闫建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万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韩勇。被执行人赵温朋。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隆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万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韩勇、赵温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