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被执行人赵某,女,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赵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