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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陈玲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陈玲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被执行人陈玲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秀商初字第0093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玲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玲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玲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玲微(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8的存款人民币20174842.9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