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梽华、陆伟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973号申请人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梽华、陆伟平、李耿峰、王金法、潘连云、王金松、俞小平、XX、杨旖、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911675.82元、律师费71442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6400元、执行费22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王金法、潘连云、王金松、俞小平、XX、杨旖、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案,涉及执行标的近亿元,在执行中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法、潘连云、王金松、俞小平、XX、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陆伟平、XX、王金花名下的车辆,房产因涉及抵押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未能处置,车辆因无法找到而未能处置;被执行人李耿峰名下的位于孙权路46号506、606室房产另案已处置完毕,处置款不足以支付抵押借款,其名下位于银湖街道云水山居的房产另案正在处置过程中;另经查控各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9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