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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苏志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志龙,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志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志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苏志龙在下洋镇振香市场内一间小卖部窃走被害人许某4包硬盒中华牌香烟,经徐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走的四包硬盒中华牌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53元;2016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苏志龙在徐闻县下洋镇振香市场内一间小卖部内窃走被害人柯某两条20包硬盒中华香烟,经徐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走的两条20包硬盒中华牌香烟值款人民币764元;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苏志龙在徐闻县下洋镇振香市场内一卖虾档口处窃走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后被群众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苏志龙盗窃被害人柯某的香烟二条(20包),案发后追回18包并归还柯某;被告人苏志龙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现金1300元当场已追回并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志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归案说明、证人陈某、柯某、许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相片、指认笔录、指认相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苏志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志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志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志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苏志龙自归案后至庭审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该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