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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淮安市、徐州市等地,冒用徐某的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共4张。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城关支行,冒用徐某的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75。2.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冒用徐某的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78、62×××78。3.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冒用徐某的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4。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庭前供述、证人王某、徐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所扣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相关材料、涉案银行卡资料查询单、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当庭亦不表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