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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胡兰与被执行人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胡兰,裴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王胡兰,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裴志平,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胡兰与被执行人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志平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到期义务,本院认为对此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03执恢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