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杜伟、李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设,杜伟,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设,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杜伟,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所地利辛县。被执行人李影,女,1978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伟、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罗凯,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王建设,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邦泰小区32幢二单元504室。被执行人杜伟,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所地利辛县西潘楼镇桥西村杜庄3-1户。被执行人李影,女,1978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228号骆岗派出所集体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伟、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