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区春叶与黄国强、中山市国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春叶,黄国强,中山市国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霍润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14号原告:区春叶,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鹏,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强,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国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西冲市场西街三巷3号C座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被告:霍润娣,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区春叶诉被告黄国强、中山市国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霍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区春叶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区春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春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6元,减半收取7958元,由原告区春叶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