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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卢海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卢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九一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2240-9。代表人孔祥洋,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孝英,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海坤,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海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902号法院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76347.54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锋(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信用卡纠纷讨论时间:2016年10月28日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张福成、谢安、蓝大川记录人:李锋承办人:林恩泽讨论记录如下:林恩泽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海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902号法院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76347.54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张福成:同意经办人意见。谢安:同意经办人意见。蓝大川:同意大家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6)闽0802执2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自: